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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税务局疫情防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admin 最新增值税常识 2022年04月07日

      支持疫情防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以来,总局及我省12366服务热线及时汇总反馈了部分纳税人疫情期间咨询的增值税热点、难点问题。经我处筛选整理,分别从政策类、发票类、申报表填报类进行解答并下发各地,请各地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认真开展培训学习,及时做好宣传辅导。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企业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行业和餐饮行业开普通发票是免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1%的征收率?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餐饮住宿服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6.怎么判断企业是否适用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增量留抵税额”的概念应该怎么理解?

      答: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二)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7.单位捐了500多元消毒液,但是把红十字会给的单据丢了,还能享受减免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你公司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按规定将证明已捐赠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8.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减免政策,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可以作废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享受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6.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疫情期间相关免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答: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1-3月份开具了专用发票也开具了普通发票,销售额也超过了30万,那么1%税率的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相应栏次。

      (一)小规模纳税人1-3月份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达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1-2月份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及“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相应栏次;

      (二)3月份符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及“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三)1-2月份不含税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与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按1%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之和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相应栏次。

      答:按政策允许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在税率对应的行次填入“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和“全部含税收入”。

      (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对应税率的“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栏次填入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相应应纳税额。

      原标题:《青海省税务局疫情防控、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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